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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rge" fireworks (used in shows)“大”烟花(只用于专业燃放) |
The "small" fireworks (that you buy)“小”烟花(可对公众销售) |
Old name(原用名) |
Special Fireworks(专用烟花) |
Common Fireworks(一般烟花) |
Old explosives class(旧的爆炸物分类) |
Class B (B类) |
Class C (C类) |
United Nations category(联合国分类) |
UN0335 |
UN0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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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 Fireworks(燃放类烟花) |
Consumer Fireworks(消费类烟花) |
New explosives class in U.S.(在美国新的爆炸物分类) |
1.3G |
1.4G |
以上术语仅在美国应用,不适用于其它国家。区分以上两种类别的具体说明在美国联邦法规编码的这些部分:49 CFR 173, 27 CFR 55, 和16 CFR 1507。这些说明对消费类烟花的使用原料和烟火药物的限制作了定义。例如,法规规定鞭炮只能包含50毫克以下烟火药物,或者指定多发烟花产品管子的尺寸和间距,亦或对烟花引线燃烧的最短时间和最长时间给予限制等。(消费类烟花)超过这些法规中规定在美国是不能销售的。但在其它国家,能否对公众销售的标准有时是完全不一样的。
一些管理机构(诸如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运输部及一些州政府)对消费类烟花会强加一些额外限制,如,它们可能会要求测试火箭类烟花粘合棍棒的硬度,或烟火产品在使用时翻倒的可能性等。在加利福尼亚,喷花类喷发的高度不得超过10英尺。而在一些州某些烟花,如火箭类,可能是绝对被禁止的。由管理机构强加的标准和测试方式经常给烟花行业带来问题,甚至于引起诉讼。结果是,由机构和州政府强制的说明和测试的方法比起美国联邦法律法定的说明更易于变化。
一些旧的称呼仍被许多人使用:你可能听到“C类”和“B类”这样的说法仍在使用,尽管它们已经没有了任何法定的意义。根据当前合法的定义,在美国的烟花销售点或商店谈及专业燃放中使用的较大烟花时用的术语是“Display Fireworks(燃放类烟花)”或“1.3G”,而可以对公众销售的小烟花使用的术语是“Consumer Fireworks(消费类烟花)”或“1.4G”.
“Toy Smoke Devices(玩具型发烟烟火物)”是一些州的另一种分类.这种仅能发烟的发明物不被认为是“烟花” 因此在一些不允许存在烟花的州是可合法销售.